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28號聲請人 張光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金格萊行/ 張素妶 華南商業銀行東興分行112年2月20日30,000元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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