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14號原告 黃怡瑛 被告 劉晟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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