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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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0萬元【計算式:2,000萬元+(738萬元×5倍)=5,6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