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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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26號原告 邱燕娥 (原名 邱雅甄 )被告 邱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產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系爭房屋客觀價額為準,審酌鄰近條件相近房屋之實價登錄金額,系爭房屋應以平均每平方公尺266,000元計算其價值,爰核定其價額為28,203,980元(計算式:266,000×106.03=28,203,9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248元,原告尚應補繳259,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