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告 詹乃鎔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凡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萬6,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