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並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具體敘明訴之聲明為何暨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即本件之訴訟標的,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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