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告 彭雅鈺 訴訟代理人 劉子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紹沛興泰動物醫院姜涵予羅仕旺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共計新臺幣(下同)79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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