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林鴻駿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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