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林翰榕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受告知人捷安科技工作室林秀蓉 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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