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10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丁○○○○○○究為「獨資」抑或為「合夥」,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一併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戊○○、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