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磚紅色圓形錠劑貳粒(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
A、MDMA成分)及藍紫色圓形錠劑貳粒(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之磚紅色圓形錠劑2粒(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成分)及藍紫色圓形錠劑2粒(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97年度毒偵字第5379號)在卷可憑。扣案之磚紅色圓形錠劑
2粒及藍紫色圓形錠劑2粒,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磚紅色圓形錠劑2粒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成分,藍紫色圓形錠劑2粒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結果,有該中心97年8月18日航藥鑑字第0974123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599號偵查卷宗第39頁),是上開扣案物均確為第二級毒品無疑。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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