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訴人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鄉 上訴人 李錦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鄧劭謙 律師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