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如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如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如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4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4年
6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 張如惠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4月,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嗣據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4年6月18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4年6月17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951號裁定所定之刑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寅字第549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張如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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