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09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告 洪崇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31元,及其中8,828元自民國(下同)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15,623元,及其中3,712元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3元,及其中7,794元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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