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57號
原告 潘榕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瑞珠律師為被告周憶涵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憶涵已於原告起訴後之111年10月11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被告周憶涵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嗣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15號裁定選人林瑞珠律師為被告周憶涵之遺產管理人,亦有該裁定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