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丁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盧明宏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6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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