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643號債權人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金城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博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7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1年7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於101年8月7日、101年9月19日補正狀所載標的金額數量中利息計算方式仍未釋明清楚,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故除其請求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