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0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勝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秋菊
鄧文超 林中安 鄭慧玲 樂華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雪莉 被上訴人即被告都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 官涂菀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