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住所「臺南縣○○鄉○○村
○○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縣○○鄉○○村○○街○○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有
誤寫等顯然錯誤之情形,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