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8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於民國98年10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6年3月30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使用契約
,原告並依約於是日給付被告使用代價新台幣10萬元,詎被告於
收受上開價金近半年後,卻仍未依承諾將前揭房屋交原告使用,
原告乃於98年6月9日以士林後港郵局第00213號存證信函催告被
告交付房屋予原告使用,否則即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收受款項、
利息,被告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未置理,原告爰並再以起訴狀繕
本送達為催告被告依約履行暨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
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259條第2款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10萬元及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不
動產使用契約書影本、士林後港郵局第00213號存證信函及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1份為證,並有本院依法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證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從而本院綜上
事證為認本件原告已生解除系爭契約之效力,為此原告依不當得
利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0,000元,
並自受領時96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