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李永菊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5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21日下午2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
臺幣壹佰貳拾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