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對於法院確定判決不服,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規定意旨,其聲請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