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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