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原告 陳品妤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明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404元,
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
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