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原告 陳品妤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明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404元,

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

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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