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30號

原告 陳右豪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

周易 律師

被告 楊士誼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 律師

林亭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