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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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87號
原告 黃清福
法定代理人 張祥桂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 律師
林思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銘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106元,其中原告黃清福因車禍受傷請求之260,800元,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得暫免繳裁判費外,原告頂城大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499,306元部分,則應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