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告 陳弘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聖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即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