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甲○○被告丙○○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