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矚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乙○○甲○○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 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乙○○、甲○○、戊○○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丙○○、乙○○、甲○○、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俱於民國94年9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94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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