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丁○○、丙○○、庚○○、己○○、戊○○、乙○○間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