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