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
甲○○被告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