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等5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5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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