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清江
       吳旻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土地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104
年度港簡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37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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