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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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劉培森
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
請為訴訟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