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調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調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層峰VILL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住戶管理規約第9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訴訟,因
該社區規約第17條規定:「因本規約有關事項涉訟時,各住
戶同意由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住戶規約
乃一共同行為,不受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之排除限
制,因認兩造均應受該規約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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