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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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7日下午2時48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查報被告產假及離職日期,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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