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表明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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