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8月16日起至133年8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93年8月19日、②93年8月19日、③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00,000元、②2,000,000元、③30,000元,詎相對人屆期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180,4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4月10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4月1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平和厝││836│建│74.6│全部│甲○○││0│││││││││││1││││││││││├─┼───┼────┼───┼───┼────────┼─┼──────┼───────┼───────────────┤│0│雲林縣│虎尾鎮│平和厝││855│建│1217.81│10000分之232│甲○○持分232/10000││0│││││││││││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667○○○鎮○○○段│雲林縣虎尾鎮成│5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4.96│282.││全部│甲○○││0││836地號│平街76之11號│造│二層36.04│01│││││1│││││三層64.59│││││││││││四層64.59│││││││││││五層51.8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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