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06號原告 薛傳忠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被告 謝雪蓮
鄒甯 鄒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