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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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 簡金葉 被告 廖阿蘭 訴訟代理人 廖家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僅記載:「被告應返還無權佔用土地。位於新北市○○區○○○段○○○號,屬廖阿蘭的房屋,其原屋的前後段均有增建物到三樓,皆有佔用到隔壁同路段176號所有的土地,均屬無權佔用,請求拆屋還地。」,而未就其請求拆屋還地之土地及其範圍面積為具體明確之記載,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皆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