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原告 何柏林 被告 李佳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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