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77號原告 張進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振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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