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崇綱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東海 間因109年度簡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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