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43號原告 吳立中 原告與被告 張陳秀玉 等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二、提出被告張陳秀玉、 張弘揚李鵬飛 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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