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丙○○、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681地號土地,並拆除其上全部建物部分,依建物登記簿謄本所示該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67.38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1,000元×67.38平方公尺=11,521,980元);原告另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