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2682號原告乙○○
現於現因案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以97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97年8月15日對原告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