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鈺恬
許志名 被告 賴建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