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庚○○、丁○○、戊○○、乙○○、丙
  ○○、己○○、甲○○間給付拆除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及本件請
  求被告給付拆除費用之計算式等1件,另備繕本6份;併出被
  告庚○○、丁○○、戊○○、乙○○、丙○○、己○○、甲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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