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6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6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621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11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邀集互助會,連會首共35會,每期會款新
台幣(下同)20000元,會期自民國(下同)87年8月5日起
至90年6月5止,每月5日開標,原告等各加入1會,惟嗣後會
首收受會款後並未將當期會款分別交付原告,並開立與前述
金額相符如附表所示之之本票交付原告等,詎料原告等提示
前述本票,被告竟拒絕給付並隱匿無蹤。為此爰依合會契約
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起訴狀訴之聲明遲延利
息關於「並自本件判決確定之翌日起5﹪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係「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誤,爰逕予更正)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互助會會單1紙、本票3紙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等本於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劉昌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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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面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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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8.26│460000元│丙○○│未載│90.06.08│094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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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9.08.26│460000元│丙○○│未載│90.06.08│094265│
││││││││
││││││││
├──┼────┼────┼───┼───┼────┼────┤
│3│89.08.26│460000元│丙○○│未載│90.06.08│09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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